一、居住地和犯罪地的区别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发生了刑事案件,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还是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二、有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理解和适用》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里的“更为适宜”一般是指:(1)犯罪嫌疑人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了解其犯罪情况的;(2)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居住地进行审判的;(3)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执行监督考察的。
发生了刑事案件,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还是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三、相关提示
实践中,同一案件可能有多个犯罪地,多家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对此,应当以主要犯罪地确定案件管辖,其他公安机关应移送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主要犯罪地存在争议时,可以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避免管辖冲突甚至管辖推诿,进而提高诉讼效率。